解析:
关于彩礼支付款项的所有权共有三种可能的情况呈现出来:
首先,其所有权属于女方之父母。
若女方将该款项赠与父母,则此彩礼款便归属于女方父母所有了。
其次,若彩礼款系在女方婚前已然送出,那么它将被视为赠予财物的一部分,理所当然地成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最后,同样情况下,彩礼款亦可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对待。
所以当女方带着这笔钱财来到男方家中之后,作为婚姻生活所需资金用途之用时,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均有权进行支配和使用这笔彩礼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