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具有相对人意旨表示”则是指那些需要传达至特定对象方可产生法律效力的思想表达形式;而“不含相对人意旨表示”则是指无需传递中介方便可直接生效的意境表现方法。
例如,重要的约谈邀请、承诺的传达、关于终止合同的正式通知书等等都属于具有相对人意旨表示的范畴;与此同时,像遗嘱、放弃某项动产所有权等行为,其特点在于不需要向任何人传递,因此它们都被归类于不含相对人意旨表示。
2、根据不同的表达形式,我们可以将具有相对人意旨表示再划分为两种类型:
(1)面对面交流形式中的语言表述和非语言表述。
举例来说,诸如当面会谈、手势、电话沟通、旗帜信号等形式所展示出的意旨表述都属于直接交流,并采用了理解主义方式予以认定,也就是当对应的受众理解了这些意旨表述的内容之后,这些表述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例如,假设甲方利用电话向乙方投递了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合约邀请,而乙方在收到并且理解该邀请后,这份邀请才算是真正生效。
(2)以文字、数字等信息数据所呈现出的间接交流性质所产生的意旨表示,也被称为非面对面意义表达,这种情况下,我们采取抵达主义来判断是否有效。
例如,假设甲方按照乙方留下的联系邮箱向乙方发送了一份电子函件,其中包含了甲方自己的合约邀约,那么这份要约自进入乙方通信系统的那一刻起(也就是邮件成功传送的那一刻)被认定为已经送达到了乙方处,并且开始产生法律效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