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具有重要法律地位且必须亲自出庭的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主体因存在合法且正常的理由而无法按时出席;
(2)在庭审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临时性回避申请导致的庭审延误;
(3)如需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提供证明材料、调取新的关键证据、进行再次鉴定或勘验,或者进行进一步的补充调查等事项所需的时间段;
(4)除上述列举的情形之外,在实际案例中可能出现其他需要延期进行庭审的复杂状况。
当然,如果作为当事人的您身体抱恙(例如患有重大疾病),那么依据最基本的常理推断,您完全有权利以第(1)项列举的正当理由来申请延期开庭。
而在处理个人事务时,只要这些原因是合理并且合法的,那么同样可以将其纳入第(4)类情形之中,作为申请延期开庭的理由之一。
需要您做的,仅仅是准备一份精心撰写的延期开庭申请书,并提交至负责该案审理工作的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手中,由他们负责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延期开庭的决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