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根据相关程序规定,可以将其划分成五个明显的阶段:
首先是公开宣告开庭阶段,此阶段主要由合议庭的审判长出面,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经到庭,然后向公众正式宣告案件来源的详细信息;
其次,进入到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会当众宣读起诉书,并对被告人进行分别的讯问和质询;
接下来,便是法庭辩论阶段,在此阶段,审判长会宣布法庭调查工作已经圆满完成,法庭辩论环节即将展开,所有参与者都有机会依次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第四个阶段为法庭调解阶段,在此阶段,审判长会主动询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了解他们对于调解解决纠纷的意愿和态度;
最后,便是评议与宣判阶段,经过合议庭的深入讨论和慎重考虑后,审判长将会当众宣布最终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