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中法院并无义务主动展开对立双方的财务状况调查,而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准则。
在此过程中,若由于某种非个人因素造成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时,可向法院申请查予以利。
诉讼当事人对于自身所主张的权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当当事人及代理人因自然原因无法自行收集所需之证据,或在法院视为案件处理过程必需的证据缺乏之时,法院将依法履行其调查收集职责。
司法机关的调查手段主要分为两大类型,即依照职权进行的调查取证以及为律师发送调查令进行的调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