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法享有产假的女性,无论其生育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制定的计划生育政策,也都可为此向所在单位申请产假休息。
对于相关单位而言,员工的这一合理请求是应无条件予以批准的。
我们拟定此规范性的制度只在于确保产妇得以迅速恢复体力与健康状况,使她们能享受到法律赋予的产假权益,而非基于是否履行了计划生育义务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
换言之,只要确认分娩确实发生,那么她们理所当然地有权享有产假待遇。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