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投资者的持股规定,颇为规范且严谨。
比如,若是投资者所持有的或通过协议或其他特定安排与他人共享共计在某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具有表决权的股票超过了总份额的百分之五时,那么他们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具有表决权的股票增减的幅度每扩大或缩小百分之五,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详细报告和公开通告等必要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