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反担保的承保范围仅限于法定的保证、抵押以及质押三种形式,而对于留置与定金两种担保方式则未予认可。
反担保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确保在担保人履行完其担保义务之后,能够顺利地向债务方进行追偿,从而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反担保的实施方式多样,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抵押反担保、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机器设备抵押反担保、自然人保证反担保、股权质押反担保以及存单质押反担保等多种类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