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负有土地使用义务的一方必须首先向负责土地管理事务的相关部门提出续期申请;若所申请的续期申请是符合公共利益(即为了实现社会公众共同的目的)的合理需求,即便已被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也同样应得到许可批准。
在经过许可批准并取得续期的情况下,施用地权者应与相关责任单位重新签署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同时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以继续使用土地资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