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对话方式达成的意思表示,当其相关内容被对方了解后便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反之,如果是通过非对话方式表达的意思表示,则当其达到对方那里之时方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那些采取非对话方式并使用数据电文传送方式的意思表示,如果对方明确指定了具体的系统来接收这些数据电文,那么这个数据电文在进入到指定的那个系统的那一刻起开始生效;倘若没有特别指定哪个系统,只要对方知道或是应该知道这份数据电文已经进到了他们自己的系统当中,那么此时也是它开始生效的时刻。
然而,针对使用数据电文这一通讯方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各方当事人也可进行各自的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