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罪名所侵犯的主要对象是公众与私人所有之财产权。具体而言,其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施者必须以窃取他人财产为手段;
其次,其所窃取的物品必须属于公私财产,且其价值必须达到一定数量级别的标准;
再次,这些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如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武器进行盗窃或扒窃等。
此外,该罪名的实施主体并无特殊要求,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6岁)并且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该罪名的实施者。关于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盗窃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到3000元之间、30000元到100000元之间以及300000元到500000元之间的,应分别被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然而,由于各个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情况存在差异,因此,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对于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盗窃事件,如果盗窃地点无法查证,那么盗窃金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就需要根据受理案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确定的相关金额标准来进行判断。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盗窃的是毒品等违禁物品,则应该按照盗窃罪进行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量刑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