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安机关有权针对寻衅滋事案进行正式立案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成立需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但不限于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已经导致在公共场所秩序出现严重混乱等情况。
对于情节较轻或是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行径,仅可将其归置于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范畴内予以处理。
因此,公安机关在面对具体的涉嫌寻衅滋事案件时,有必要根据案情实际具有的各种因素展开仔细的分析和判断,以确定是否应予以立案的相应决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