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初次拍卖未能成功达到保留价格,则应予继续拍卖流程,并且每次拍卖设定的保留价格均需高于或等于前次保留价格的90%。
倘若经过三轮拍卖后依旧未能成交,人民法院便应依据第三次拍卖中的保留价折算出价格后,抵偿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清偿方式之一。
其中,司法拍卖房产即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并对债务人拥有的房产进行拍卖变现,用以实现债权偿付目的。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
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法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全文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
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