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果劳动者在紧急情况下选择离职,而薪资尚未进行最终结算,鉴于其离任行为对企业产生了实际损失,用人机构有权根据劳动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提出索赔请求,赔偿金额可从尚未来得及结算的薪水中扣除,原则上不应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然而,如果在补偿清偿之后,剩余薪酬依然无法达到当地当月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应依据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进行支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