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别最高的人民政府对于被征收者所提供的补偿优惠举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被征收房产本身价值进行的全面补偿;
(2)全天候的临时迁居安置及必须的搬迁费用的支付;
(3)由于强制拆迁而导致企业或商户无法正常经营从而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别最高的人民政府秉承公正合理的原则,还会在公正的基础上为这些受影响的企业或商户制定适合他们的补助与奖励方案。
当涉及到私人住所的强制拆迁时,如果被征用人恰好符合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条件,那么,为他们做出决定的市、县级别的人民政府有责任且必须优先考虑并通过适当的途径保障他们的居住权。
至于补偿细节处理的具体方法,将由各省市根据相关规定自主设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