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音乐家在演唱他人作品时,若该演出是一般的公益类活动,则无需对其进行许可证购买或向公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表演者亦无需为此得到任何额外酬劳。
然而,在这之外的任何其他情境中,均需显示出自身对于版权的否则便有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著作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