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首先,我们将请当事人发表陈述意见。
2.接下来,我们将邀请证人出席并提供尽职的作证服务,同时进行未到庭证人证词的宣读工作。
3.我们也会呈上各类书证、物证以及视听资料供各位参考。
4.再者,我们也将宣读鉴定专家们给出的鉴定结论。
如有任何疑虑或异议,当事人有权申请鉴定结论的重审及重新评估。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鉴定专家本人出庭作证,经仲裁庭批准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可向其提问。
5.最后,我们将宣读勘验笔录。
至于能否宣读勘验笔录,将由仲裁庭做出最终决策。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