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权"这一术语意指,权证持有者在权证规定的实效期满前,有权向权证发行商提出兑换承诺的申请。
根据股票期权计划中的相关条款,员工有机会以约定购股价格购买股票,一般而言,这个价格可能等于股票期权授予之日的市场价格,或是在市场价格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折让处理,当然,也可能是依照事先定制的计算方式来确定的价格。
此外,"授权日",别名"授予日",代表了公司赐予员工上述权益的具体日期。
至于"行权",既可以叫作"执行",意思是说,员工可以依据股票期权计划,在众多选择中决定是否购入股票。
而在员工行使上述权益的当日,即是"行权日",也可冠名为"购买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