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征纳税务中所出现的违法行为通常被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别。
此等违法行为乃是由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各实体在其行为上触犯税收法规准则,从而对受税法所保护的税收关系及秩序构成不当干扰或损害,最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不当行为。
对于税收责任而言,税收违法行为无疑构成了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条件;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出现,税收责任也就失去了赖以产生及存在的必要性。
然而,在诸多税收违法行为类型之中,最为常见且重要的无疑当属税收实体在实施各类具体征纳活动过程当中的行为违规问题。
且这类违法行为大量分布于税收征纳的全流程,表现出极高的普遍性与典型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