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司正式完成注销手续之后,公章及财务专用章通常会被股东自行妥善处置,无需进行移交回收。
若属于非公司制法人单位,需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将所持有的印章无条件地交还给管辖的工商管理部门。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当旧公司由于解散、更名或采用新型印章等原因,使得原有的公司印章不再具有使用价值时,其拥有者有义务向权威的印章制造及发放机构提交并封存此类印章,或是依法集中加以销毁,又或者按照国家公安部联合各相关部门共同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