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并对孩子抚养权、财产以及债务情况达成一致意见,自行签订《离婚协议书》;
2、去户籍地民政局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把《离婚协议书》交给民政局,结婚登记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则会送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携带以下材料提交民政局:
(1) 双方的身份证(原件);
(2) 双方的户口簿(原件);
(3) 双方的结婚证(原件);
(4) 双方各自的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 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3份)。
4、等待30天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如果30天内反悔,不想离婚了,可以主动向婚姻登记机关亲自撤回。若等30天时间届满后,不去民政局办理,也会被视为撤回申请。过了30天的冷静期之后,双方仍然决定要离婚,那么在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拿着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和照片共同亲自到前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