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们日常生活的实景之中,劳动力工作者在与某人或者某个公司建立起正式的雇佣关系之后,时常会利用业余的空闲时间或者是在失业或者是暂停薪酬的时间段内,转向其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工作,这种情况并不罕见。
历史上的一些司法案例表明,有关部门在对这些劳动者的兼职行为进行处理时,往往将其视为一种简单的劳务关系来对待。
因此,许多劳动者在展开他们的兼职活动之时,可能无法享受到诸如社会保险、假期和最低工资水平等基本的劳动保护权利和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