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运用职务之便作为受贿犯罪的客观要素之一,具有极其关键的地位。利用职务之便可具体划分为两大类别:
1.利用职务上所赋予的便利条件。在司法实践领域,众多的受贿案件皆是借助于职权的优势条件得以实现的。例如,那些负责掌控物资调配、分配、销售以及采购等环节的人员,他们正是巧妙地运用了自己的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从而满足了行贿方的需求,进而收取了对方给予的财物。
2.利用与职务相关联的便利条件。在实际案例中,通过第三方职务上的便利来实施受贿行为,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首先是基于亲属关系;
其次是建立在个人私交基础之上;
最后则是源于职务之间的关联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