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职人员在合乎条件之下,是有权向专职机关提出劳动仲裁。
具体而言,符合以下几种情形时,可以向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劳动仲裁的申请。
首先,当涉及到关于确定劳动关系的纠纷;
其次,有关于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各种类别的劳动合同所引发的矛盾;
再次,由于开除、解雇和辞退员工以及员工个人辞职、离职等问题而产生的纠葛纷争;
第四,涉及到工作时长、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制度、福利、专业培训以及劳动安全防护等方面引发的种种异议;
最后,因为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是赔偿金等事项而引发的纠纷。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