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遭受工伤伤情方面,如遇身体多处部位受到损害情况,其等级评定以累加计算为主,即在一份鉴定报告之中,需详尽地标注出每一伤势的等级,及其对应的累计赔偿指数。
另外,对于某个体仅遭受了单一部位受伤之情形,鉴定主体将在认证报告中简明扼要地注明该伤势所折算的等级,及相应的赔偿比例。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