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行政许可法》之明确规范,以下事项皆可设定为行政许可范畴之内:
首先是那些直接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危、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及与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特定活动,这些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审批确认。
其次,部分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公共资源调配及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这些都会赋予相关方特定权益,因此也在许可范围之中。
再者,若需向广大公众提供服务并对社会整体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业和领域,譬如职业、行业等,我们则需要审慎地考虑是否应授予其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或资质认证。
此外,那些直接关乎公共安全、人的身体康健、生命财产安全的大型设备、设施、产品、物资等,须在许可要求下保证其质量符合技术标准、技能等要求。
最后,对于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等事项,我们同样需要严格的资格认定。总之,所有此类事项均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方可设定为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