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工伤,有一定的时效性规定。
当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经医生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贵公司应遵循法律法规,及时为受影响的员工办理工伤审批手续。
若未能按此操作,那么员工本人或他们的亲友就有权于接下来的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倘若超出这个时限仍未提出工伤申请,那么后续想再次申请工伤鉴定将面临巨大的困难和挑战,甚至很可能无法获得工伤审批的批准,原因在于超过这个时间之后,将会对工伤的评定工作产生极为严格的限制条件,导致申领工伤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