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有单位未经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不履行社保登记义务的,则必须立刻受到来自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警示,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改正;倘若单位逾期未能履行该职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对其以应缴金额为基准,以一至三倍以内的比例进行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及涉及到的其他员工,实行每人处以五百元至上至三千元以下的幅度罚款。
另外,如有企业未能按时全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用的,社会保险费征管机构有权责令其在一定时间内补齐或增加相应费用,并且自欠缴之始,按照每日需交纳万分之五的追加滞纳金;如若到期后仍无法支付所拖欠的款项,相关政府部门将有权采取措施,对欠款金额的一至三倍范围内进行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