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种执行策略直接关系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以及其他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平衡,因此对于抵债物品的定价有着重要意义。
在确认抵押物品价格的过程中,必须征得其他债权人的共识。
经过各方共同协商,所达成的抵价协议是否合理,应当由法院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督。
如果存在故意抬高或压低抵债物品价格的现象,法院有责任进行防范并及时纠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