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原则上,职员因个人原因主动辞去工作岗位,则无法获得失业保险金的保障。
然而,如果员工因其在企业内部工作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非自身原因而决定离职,那么他们仍有权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以领取相应额度的失业补偿金。
2、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失业人士,可有资格申请并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他们还将享受到其他各项与失业密切相关的福利待遇.
(1)在过去的某段时期内,严格遵守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参保规则,积极执行所在单位和自我个人分别必须承担缴纳费用的义务且已经完成1年以上的周期;
(2)在此期间,并非由于其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3)通过法定程序成功进行了失业登记手续;
(4)有强烈需求寻找新的工作机会,愿意服从各种与之相关的职业培训及职业推荐服务。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