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讼案过程中,有可能发生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
这其中包括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裁定驳回诉讼请求两种类别。
前者指的是法院在未就当事人所提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前提下,仅仅基于程序性的考量来作出处理决定;反之,后者则表示法院已经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进行了实体性审视,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无法被认定为合法,因此需要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驳回诉讼请求将剥夺当事人重新提起诉讼的法定权益。
最后,当法院做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决定时,便表示其已对案件进入实质性审判阶段,并且依据法律法规认为该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故依法驳回。
在这种情况下,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方式来表达更为准确和恰当。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