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职工加班时限的相关法律法规于1994年7月5日出台并制定,从自1995年1月1日开始的每一天正式生效实施至今。
根据此项条款,用人单位正面、合理地安排劳动者加班,在原则上每日加班时间的总计应不超过1小时;对于有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则限制每日的总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而每月的最大加班小时数亦即限于36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