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加班超过36小时,是不违法的。这里的自愿加班是指员工在没有经用人单位安排,也没有在用人单位处留有任何加班记录情况下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反之,只要是得到单位通知而延长工作时间,或者是在单位处留存在加班记录,都属于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
二、员工自愿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
(一)、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提及延长工时的时候,均使用了“用人单位安排”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强调的是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亦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强调的还是用人单位由于自身需要而安排员工加班。
(二)、从劳动法的立法意图上看,劳动法是为了限制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因此劳动法的规定必然是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权利,保护员工的休息权。但是,员工的自愿加班是对自己休息权的主动放弃,而不是休息权被剥夺,所以,员工自愿加班是不愿支付加班费的。
三、下列情形不能认定为员工自愿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
(一)、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关于加班的规定,只要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就是有效的,对员工和用人单位都有约束力。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承认员工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为加班,则员工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休假。
(二)、用人单位已在事实上默认了该种行为为加班(如允许员工打加班卡),或对于员工自愿加班已有支付加班费的先例,那么,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
员工自愿加班,并非是单位在延长工作时间,所以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不支付员工加班费的。这一点尤其需要劳动者们注意,自愿加班没有加班费,但是单位要求加班就有加班费。
我国劳动法中对于加班的规定条例中,只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就不属于违法的,而且加班作为用人单位能够合法增加工作量的方式,那么对于加班的费用也是会比日常工资高的,并且很多用人单位会在合理的条件下去控制加班的时间,使得有效工作量达到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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