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向当事人及代理人送达各类民事、刑事等诉讼法律文件时,必须附有送达回执,以便明确文件落入受送达人手中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并进行准确记载,此外,还需由受送达人在此回执上亲笔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文件归档时,该送达回执所注明的日期即作为相关法律信息确认及确认生效的时间节点。
2.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应以直接交付为主导。
对于自然人受送达人,若因其本人不在场无法接收时,可以交其同居共住且年满十八周岁的亲属代为签收;而对于法人或是其他社会团体等受送达人而言,则需要由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亲自签收,或由其授权委托人(须出示书面授权委托书)帮忙接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