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应当送达给受害人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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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应当送达给受害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应当送达给受害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应当送达给受害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送达给受害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民事证据,从证据种类上来说属于书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因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是一个制作证据的行为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不能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来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在法庭审理时通过自行对责任划分进行举证促使法庭不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交通事故时,都会由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验、调查作出的责任划分。

做出专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个认定书能够帮助双方当事人进一步的处理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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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结果应该如何送达给当事人双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劳动争议的裁决书,仲裁委是电话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到仲裁委领取的,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无法领取的,仲裁委可以通过快递的形式邮寄给公司或者劳动者,如果是无法送达的,仲裁委可以通过张贴公告的形式进行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提交仲裁申诉书后应注意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仲裁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诉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办理受理或应诉手续时预交仲裁费。案件结束后,仲裁费根据案件的处理情况,按照当事人各自实际应当支付的仲裁费数额交纳。
劳动仲裁的开庭通知要在多久送达当事人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仲裁的开庭通知要在多久送达当事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开庭五日前,应该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二、劳动仲裁的误区有哪些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往往有理却输了官司,究其原因:
1、对诉讼的时效把握不准。相对于民事官司,处理劳动争议对时效要求的时间相对短一些,有些当事人并不了解这些,往往因申诉时效已过而失去打官司的机会。
2、诉讼主体错误。一些申诉人所指的被诉人不是义务主体,仲裁员告知变更后,又不愿变更被诉人,其结果只能败诉。
3、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法律不仅不支持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而且还要依照法律制裁。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国家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时,就会导致当事人“有理”输官司。
4、漫天要价,请求不当。虽说劳动争议仲裁不像那样以标的多少确定仲裁费用,但不着边际地漫天要价,对申诉人还是有影响的,既有可能多缴仲裁费,又可能给仲裁争议的处理人为设置阻力,最终导致申诉人的期望值过高而“虽赢尤败”。
三、劳动仲裁受理时间是多久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对于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提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有可能不受理未经过仲裁裁决或者没有拿到仲裁办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劳动纠纷案件。
2、在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和开庭之间存在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和被申请人递交答辩状这两个程序,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可以行使答辩的权利。如果被申请人未在期间进行答辩的,也可以在仲裁开庭时口头答辩。
3、仲裁委员会应该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发现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什么叫委托送达?适用委托送达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收到刑事诉讼法委托送达是必须履行的,为此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做事前应当动脑子思考,切勿冲动行事,别因为上了头做出丧尽天良的事情,这样一来再后悔也是无济于事,也必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1、委托送达是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一种方式。委托送达一般是在收件人不住在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所在地,而且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送达方式。其程序是,委托送达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委托函、送达的诉讼文件及送达回证,寄送受托的公安司法机关。受托的公安司法机关收到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件,应当登记,并在10日内送交收件人,然后将送达回证及时寄送委托送达的公安司法机关。受委托的公安司法机关无法送达时,应当将不能送达的原因及时告知委托的公安司法机关,并将诉讼文件及送达回证退回。
2、刑事诉讼法的送达规定
(1)直接送达即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
(2)留置送达含义: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例外:对于调解书的送达,不能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如果收件人拒绝接收,则应当视为调解无效,需要进行判决。
(3)委托送达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方式。
(4)邮寄送达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用挂号信邮寄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含义: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交收件人所在机关、单位代收后再转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通常适用于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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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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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法院调解书签订后应该如何向当事人送达呢
[律师回复] 对于法院调解书签订后应该如何向当事人送达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调解书签订后怎么向当事人送达呢
1、直接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2、委托送达;是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交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3、邮寄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通过邮局诉讼文书用挂号方式邮寄给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调解流程:
(一)调解的开始
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二)调解的进行
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根据案情的需要,调解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参加,被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协助进行调解。调解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出庭,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进行调解。但必要时也可以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当事人不能出庭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在一般情况下,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除了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同对方协商外,对于是否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当采用判决方式确认。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
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三)调解的结束
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内容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协议,人民应当认可。调解协议依法成立后,对于应当制作调解书的,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经审查,发现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有悖于公序良俗的,人民不予认可。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认可的,人民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
劳动仲裁的开庭通知要在什么时间送达当事人
[律师回复]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开庭五日前,应该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二、劳动仲裁的误区有哪些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往往有理却输了官司,究其原因:
1、对诉讼的时效把握不准。相对于民事官司,处理劳动争议对时效要求的时间相对短一些,有些当事人并不了解这些,往往因申诉时效已过而失去打官司的机会。
2、诉讼主体错误。一些申诉人所指的被诉人不是义务主体,仲裁员告知变更后,又不愿变更被诉人,其结果只能败诉。
3、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法律不仅不支持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而且还要依照法律制裁。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国家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时,就会导致当事人“有理”输官司。
4、漫天要价,请求不当。虽说劳动争议仲裁不像那样以标的多少确定仲裁费用,但不着边际地漫天要价,对申诉人还是有影响的,既有可能多缴仲裁费,又可能给仲裁争议的处理人为设置阻力,最终导致申诉人的期望值过高而“虽赢尤败”。
三、劳动仲裁受理时间是多久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对于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提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有可能不受理未经过仲裁裁决或者没有拿到仲裁办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劳动纠纷案件。
2、在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和开庭之间存在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和被申请人递交答辩状这两个程序,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可以行使答辩的权利。如果被申请人未在期间进行答辩的,也可以在仲裁开庭时口头答辩。
3、仲裁委员会应该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发现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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