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工作过程中因公受伤,并且经过鉴定确定达到一级至四级残疾程度的员工们,将享受如下待遇:
首先是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具体的发放标准体现出等级差异:
一级伤残员工可以获得相当于27个月个人月工资的补助;二级伤残员工可获得相当于25个月个人月工资的补助;三级伤残员工可享受到等同于23个月个人月工资的补助;
最后是四级伤残员工,他们可以得到21个月个人月工资的补助。
同时,对于这些员工,每月还会依照一定的标准支付给他们义务津贴,具体的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员工可以获得相当于自己月工资90%的津贴;二级伤残员工可以获得相当于自己月工资85%的津贴;三级伤残员工则享有相当于自己月工资80%的津贴;相比之下,四级伤残员工能够获得相当于自己月工资75%的津贴。
但是,如果实际得到的津贴数额低于当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不足部分将由社保基金给予补足。
至于那些因为工受伤被认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程度的员工:
他们可以享受到同等金额,但期限不同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提供给他们的义务津贴也有着明确的标准:
五级伤残的员工每月都能领到相当于自己月工资70%的津贴;而六级伤残的员工每月可以领取相当于自己月工资60%的津贴。
另外,用人单位还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期为这部分员工缴纳各种必须纳入社保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用。
同样地,工伤津贴的实际金额如果还是达不到当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话,剩下的那部分仍然应该由用人单位来给予补充。
最后要提到的,就是属于七级至十级伤残程度的员工:
他们每个人都可以在受伤后得到相应额度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级差距也很明显:
其中七级伤残员工能拿到等同于13个月个人月工资的补助;八级伤残员工的一次性补偿是11个月个人月工资;九级伤残员工普遍拥有9个月的个人月工资补助;
最后是十级伤残员工,他们只要完成康复阶段就可以得到相当于7个月个人月工资的一次性补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