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用益物权"这一术语所包含的范围并不仅限于土地领域,实际上,它还涵盖了以下几种类型的财产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以及5、各类自然资源使用权(例如:
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及在水域、滩涂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的权利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