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包括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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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地上权:地上权为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权利。地役权:1、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2、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用益物权包括哪些内容?

益物权包括哪些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

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典》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包含着诸多权利内容。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包经营权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自主权,也称经营决策权。 它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包人自行决定干什么,干多少,怎样干的权利。给予承包方经营自主权,就可使他们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关心生产、销售情况,收益与经营效果挂钩。但应当注意的是,承包方虽然可以决定干什么、怎么干,但是承包经营自主权应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主,不能利用经营自主权进行非法经营,否则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收益权。它是指通过自主在承包地上进行经营活动后,占有经营所得利益的权利。如村民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果树或者农作物,产生的收益就应该归承包人拥有。

(3)收益的处分权。它是指承包方可以对自己经营的收益自行予以处理,可以留给自己或者送给别人,也可以当作商品将其出售。

(4)流转权。它是承包方可以将承包的土地自行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出租等方式使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行使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5)优先承包权。它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或者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过程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6)继承权。它是指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享有原承包合同法定及约定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占有和使用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为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土地的权利,因此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最主要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所限定的范围内进行。例如,限定房屋的高度、限制房屋的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时不得超出该项范围。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使用土地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实现其权利,自然以占有土地为前提;同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准用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

2、权利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处分其权利。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既然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则其必须与建筑物共命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如果当事人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做了限制,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转让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2)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此时,其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也随之抵押。另外,当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

(3)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人)仍须向土地所有人履行义务

但是,通过土地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才可以转让、抵押、出租:①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②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④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其他情况下,通过划拨土地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3、附属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其地基范围内进行非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附属行为,如修筑围墙、种植花木、养殖等。

4、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以及其他附着物,其所有权应当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立法例上有认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于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取回权。但取回难免会使物受到毁损,而且即使取回后恢复土地的原状,也往往对土地不利,从社会的利益上看是有害的。因此,立法例上又往往确认土地所有人对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以购买权补救之,即土地所有人以时价购买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时,地上权人不得拒绝。这种购买权是否行使,由土地所有人决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勉强;而且该项购买权一旦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即不得再行使其取回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另一方面,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宅基地使用权

(1)占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人经依法申请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便享有对宅基地的独占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擅自使用或剥夺其宅基地的使用。对于宅基地上旧有的建筑设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处理,不得影响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使用。

(2)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

(3)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在宅基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该种植的林木、花草、蔬菜归使用权人所有。

(4)依法附随房屋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和宅基地连为一体,不可分离,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

)、地役权

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的分类:

(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

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

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

前者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都有地役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役权,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地行使地役权。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权。

后者又称间断间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否则无法实现其权利的地役权。

(三)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

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有外部事实予以表现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等。

后者是指权利的存续,不能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如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特定营业禁止地役权。

(四)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的分类

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

2、有关水的地役权具体包括:

(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

(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

(3)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

3、眺望地役权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

4、采光地役权即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在一定的区域不得建造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权利。

5、支撑地役权即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的权利,设立此种地役权往往为了节省建筑成本或为了扩大房屋的使用面积。

6、放牧地役权 即按照约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

7、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 需役地的物权人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可以与供役地的物权人协商,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一项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筑物之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役权。

8、排污地役权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尽管其营业可能已经获得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但此种排污行为客观上会给相邻不动产的利用造成损害或不便,企业可以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订立契约,支付对价,获得一项排污地役权。

总结来说,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小编在这对用益物权包括那些向大家做了一个简单大概的讲解和整合,目的是为了让大家有一个对用益物权基本的了解。希望能带给大家一些帮助。小编在最后提醒大家,遇到关于这类法律问题一定要拿起用益物权来武装自己,咨询专业的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来帮你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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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货物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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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等。第十七条对运输、装卸、保管有特殊要求的货物,为特种货物。特种货物包括:
1.长大笨重货物指单件(含因货物性质或托运人要求不能分割、拆散的组合件和捆扎件,下同)长度超过6米、或高度超过
2.7米、或宽度超过
2.5米、或重量超过4吨的货物。长大笨重货物按其重量与长度分为:
(1)货物长度6至10米或重量在4吨以上至8吨的为一级长大笨重货物;
(2)货物长度10米以上至14米或重量在8吨以上至20吨的为二级长大笨重货物;
(3)货物长度14米以上或重量在20吨以上的为长大笨重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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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三等。第十七条对运输、装卸、保管有特殊要求的货物,为特种货物。特种货物包括:
1.长大笨重货物指单件(含因货物性质或托运人要求不能分割、拆散的组合件和捆扎件,下同)长度超过6米、或高度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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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米、或重量超过4吨的货物。长大笨重货物按其重量与长度分为:
(1)货物长度6至10米或重量在4吨以上至8吨的为一级长大笨重货物;
(2)货物长度10米以上至14米或重量在8吨以上至20吨的为二级长大笨重货物;
(3)货物长度14米以上或重量在20吨以上的为长大笨重货物。
2.危险货物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3.贵重货物指价值昂贵,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须承担较大经济责任的货物。如:贵重金属、精密仪器、高档电器、珍贵艺术品等。
4.鲜活货物指在运输过程中,需采取保鲜活措施,并需在限定运输期限内运抵的货物。长大笨重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的范围及名称详见附表二“特种货物分类表”。第十八条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其体积按货物最高、最宽、最长部位尺寸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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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致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
劳动鉴定与工伤评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鉴定是工伤评残的基础。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鉴定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工伤评残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工伤评残可以与劳动鉴定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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