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涉及车辆追尾事故中,并未对相关人员造成人身伤亡,则无需承担误工费赔付责任;但如已造成人身损害事实且该损害得到医疗机构所出具的相应证明,那么该车辆追尾事件中的责任人便须承担误工费的赔偿义务。
误工费,通俗理解即为赔偿义务方应对赔偿权益方支付的,受害者自受伤直至痊愈的那段时间(即误工时间)内,由于无法进行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部分。
通常来说,应以受害者在此之前某个时间段内,能够正常参与工作或生产劳动,从而可能获取的收益作为衡量基准或者依据。
在单纯的车辆损害事件中,是没有误工费赔偿责任的。
具体如下:
1.如果受损一方系运营性车辆,只要具备误工证明材料,便需对此相应的误工费用负责赔偿;
2.假如受损一方并非运营性车辆,只是发生了单方面的汽车追尾事故,并未造成第三者人员伤亡,那么毋庸置疑地无需承担误工费的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若对方主张赔偿误工费,理应提供误工证明,否则即无需承担相应赔偿义务。
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由受害者的误工时长及收入状况来共同决定。
误工时长的确定主要依赖于对受害者进行救治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对于因伤致残的受害者,倘若其持续处于误工状态,误工时长甚至可计算至评残日期的前一日。
对于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受害者,误工费应按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计算;若受害者缺乏稳定收入来源,则其误工费的数额得参考其最近三年来平均收入水平予以确定;而当受害者无力证明自身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时,可依循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同行业或者相似行业上一年度从业人员的平均薪资水平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