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文规定了每位夫妻所应承担的忠诚义务。
此项义务意在确保夫妻双方保持高尚道德情操,严格恪守贞操标准,保证在性生活上的专一并避免出现任何形式的婚外情或是不正当性行为,这其中包含但不仅限于避免重婚现象的发生,不在伴侣之外的其他异性身上寻求长期、稳定的关系,以及禁止涉及到性交易等活动。
在《民法典》中,还明确了夫妻之间享有配偶权,而配偶权的核心恰恰在于性权利。
然而,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实现,依赖于双方之间的共同履行及良好互动,可谓为权利与义务的完美结合,任何一方都无法逃脱其责备。
配偶权作为从配偶权中派生而出的权益,赋予了男女双方在婚后共享同居权,即男女一方均有权与其配偶按照配偶身份共住在同一住处,而另一方亦有为其伴侣提供同居义务的责任,包括性生活、共同进餐和相互扶持等方面的权益。
在婚姻领域中,存在着一些种类繁多的情形,如通奸与姘居,乃至一些更为严重的情况如性交易等,这其中无论是何种情况,均要求夫妻双方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履行自身义务。
我们强烈反对那些毫无理由便拒绝履行夫妻间义务的现象,这种行为甚至可以被视为一种精神折磨或家庭暴力的表现。
可以肯定的说,如果一段婚姻关系陷入了无性的境地,且无法通过内部解决得到改善,那么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离婚诉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目前,审判过程中主要运用的判例依据,便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意见》。
在此意见中,强调如果某一方确实患上了法律条款所明确禁止的结婚疾病,或是由于身体机能障碍导致无法正常进行性行为,且这些问题处于难以治愈的状态,同时这方当事人又以这些问题为由提出坚定的离婚申请,经过调解程序后仍然未能达成共识,那么人民法院就会判定这份婚姻已经破裂,并据此正式批准离婚申请。
当然,在这之前,主张离婚的一方必须能够提交全套相关资料以支撑他们的观点,否则将很难被人民法院采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对夫妻双方所负的忠实义务做了规定。忠实义务是指保守贞操的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具体有不重婚,不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非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奸与姘居,不从事性交易等。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