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办理病退规定中所涵盖的11类疾病专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极为严重的智能力量衰退;
(2)面部遭受严重损害,并伴随第E2组中第二等级别的身体残疾症状;
(3)双眼无力感应或仅仅具备微弱的光线感知,且光线定位存在严重偏差者;
(4)四肢瘫痪,肌力级别达到三级或仅仅三个肢体瘫痪,其中两个肢体肌力为二级;
(5)严重的运动障碍(并非涉及到肢体瘫痪);
(6)全身重度瘢痕的形成以及脊柱和四肢大关节的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的部位缺失或其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对应的一只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同侧上肢瘢痕畸形,导致功能丧失;(10)小肠部分切割超过总量的90%;(11)肝脏切除后以原来的位置进行肝移植手术。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