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法律上并不存在对于“妥不妥”的绝对界定。
需要进一步探究的是,这些债务是基于夫妻共有生活而产生的共同债务,抑或是仅涉及到某一方个人的债务。
在夫妻离婚这一特殊阶段中,关于前述债务的解决方式必须遵从如下基本准则:
若其原本属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负担之债务,则应对此笔债务采取共同偿还的原则。
然而,若在此情况下,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支付该笔债务的时候,或者如果双方的财产都被单独划定的时候,双方协议解决便是可行的途径。
然而,如果没有达成共识,那么最终由法庭进行裁决是唯一的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存续期间所负担之夫妻共同生活债务在法律层面上属于法定的共同债务,因此夫妻双方均需履行对此类债务的偿还责任。
当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无法满足债务需求时,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还款比例,如未能达成协议则只能由法院作出判决。
然而,有必要指出,无论是协议方式的清偿还是法庭判决确定的承担比例,均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而无权对抗第三方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