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非仅仅存在“有配偶者出轨与其他异性共同生活”这一类型的婚外情,方可被视为法院判定离婚的法定依据。
实际上,这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准确的定义应当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一、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
二、该方与婚外某个异性之间的互动行为,并不以正式结婚为名义进行;
三、这种亲密关系是长期且稳定的,即在相当的时间段内保持着类似于夫妻间的生活状态。
只有满足以上全部条件,才符合我们谈到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含义。
至于我们常常习惯性使用的“婚外性行为”这个词汇,事实上并不能自然而然地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