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行政复议机构必须在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六十个工作日之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的标准期限小于六十个工作日的则应遵循法律要求。
2.倘若出现情况特别复杂、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公正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形,需得到行政复议机构主导人的许可并通知到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方可适当延长时间,然而延长期限最多不应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3.当申请人在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时,同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中所列举之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的请求时,行政复议机构有权力且有义务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这些规定进行依法处理;如果没有权力处理或处理存在困难,则应该在七个工作日内在法律框架下将此事项转交给有权处理的政府部门负责处理。
在此期间,对原始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将会暂时停止。
4.当行政复议机构在对被申请人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和评估时,若发现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或者存在争议,本机构有权力且有义务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这个问题进行依法解决;若无权处理,仍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依据法定程序将此事转交给有权力处理此事的政府机构进行处理。
在此期间,对原始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也会暂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