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交通事故中涉及退休人员但仍拥有收入的误工损失补偿问题,无论受害者是否已经正式退休,皆可以主张误工费用。
所谓误工费,是指在受害人自遭受人身伤害直至完全康复的这段期间(即误工期)内,因其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和劳务活动导致经济收入的损失或减损所获得的相应补偿金。
在此,有两个至关重要的事项需予以明确说明:
首先,该项稳定的收入应当具有充分的法律证据支持;其次,此种稳定收入必须确实为受害人带来了实质性减少,若在受害人受伤之后,其工作单位并未实施扣薪或仅部分扣薪时,那么相关的误工费用将不应得到全额乃至部分的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