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自愿性延长工作时间与加班之间的区别,实际上并非如我们乍看之下所认为的那样相似。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加班即代表着在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休息日(周末)或者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进行工作的这段时间。
然而,自愿性延长工作时间则相对广泛得多,它通常被定义为在某个工作日的常规法定工作时间结束之后,雇主仍要求员工继续工作的那段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形式的自愿性延长工作时间都必须遵循特定程序且应经过工会与员工的充分协商,同时,每日的自愿性延长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小时之限,除非由于特殊的原因,比如为了保证员工身体健康,每日自愿性延长的工作时间甚至可在一定范围内适当放宽,至多不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累计相加的自愿性延长工作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