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被告拒绝签收法院发出的传票,则送达人有权邀请相关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详细阐述案情经过,并将不接受传票之缘由及日期逐项载入送达回证;
此外,送达人和在场证人均需签名、盖章以示其真实性。
倘若仍无法成功送达,亦可选择将诉讼文书留置于被告于住所之处,同时选用摄影、录制视频等科技手段如实记录整个送达程序,从而视为诉讼文书已经送达到位。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
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