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裁定金止其权:
若遇被执行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之股份凭证(即股票)情形,依据法律规范,法院可相应授权扣押。
2.强制转让股权:
同样地,对于被执行人在其他任何形式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法院有权实施扣押,并且强制被执行人按照相关法规条款的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3.裁决拍卖、变价处置:
还有一种情况是,对于在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这一问题,法院还可以采取更为直接和权威性的手段,如直接决定予以拍卖或变现处理,以实现有效资源分配。
4.以股票值替债务:
另一方面,法院亦有权力在特定条件下,无需经过进一步协商,直接用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来作为债务偿还的中介,用以抵消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相关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