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该小区业主财产的管理属于特约性质,特指双方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安费用包含财产保管服务内容。
在此情况下,若出现财产遗失等现象,业主有权根据保管义务向相应的特约经营管理企业提出赔偿要求。
2.若并无此类明确约定,但经相关证据证实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尽到充分的管理职责,未完全履行其必需的安全防范义务或者并未配置充足的安全防范设备,从而引发财物遗失事件,且对于保险责任存在过失,那么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适当比例的赔偿责任。
当然,若已完成了正常的安全防范工作,没有任何过失行为,那么物业管理企业便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