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买卖交易环节之中,买受人和出卖人享有相等且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他们均被视为独立自主的民事一方。
依照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买方应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益:
首先,买受者需要承担货物毁坏或丧失的风险,但这并不妨碍他依法对于卖方未能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提出诉求。
其次,若买受者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第三者存在可能对标的物提出权利主张的可能性,他有权暂时停止支付相应的货款,除非卖方能提供充分的担保。
再者,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无法达到质量标准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顺利实现,此时买受者有权拒绝接受货物或是选择取消合同。
最后,对于出卖人多交付的货物,买受者既可选择接受,亦可选择退回多付的那部分货物;若选择接收该部分货物,则需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进行支付。
此外,合同涉及的货物在交付前所产生的孳息归属于卖方,交付后所产生的孳息则属于买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